舒政辦〔2022〕11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開發(fā)區(qū)、萬佛湖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yè)單位:
《舒城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業(yè)經(jīng)十八屆縣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舒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25日
舒城縣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促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樹種珍貴稀有、樹形奇特、國內(nèi)外罕見以及具有歷史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或者在風景點、城市景觀中起重要點綴作用的樹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舒城縣全域范圍內(nèi)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四條 縣綠化委員會組織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古樹名木保護的普查、登記、掛牌和修復技術指導工作。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開發(fā)區(qū)管委、萬佛湖管委會、萬佛山風景區(qū)管理處按職責負責本轄區(qū)范圍內(nèi)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城市規(guī)劃、建設、環(huán)境保護、園林、文物管理、旅游、公安等有關部門,協(xié)同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于損害、損壞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對保護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jīng)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同時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經(jīng)費專項用于古樹名木的搶救、復壯和養(yǎng)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樹齡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定為三級,300年以上500年以下定為二級,500年以上定為一級,特別珍貴稀有、具有特別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的樹木定為名木。
各級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古樹名木進行鑒定分級,并報人民政府公布。一級古樹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二級古樹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三級古樹由縣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條 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古樹名木進行調(diào)查登記、建立檔案、設置標志,并加強管護技術指導和監(jiān)督,每年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
第九條 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和科學研究,提高保護管理水平,促進古樹名木資源的開發(fā)利用。
第十條 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單位制定古樹名木的保護規(guī)劃,確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做到樹體、生長環(huán)境、景觀同步保護。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確定專人管護。管護責任,按下列原則劃分:
(一)機關、學校、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公園、風景名勝區(qū)、寺廟等用地范圍內(nèi)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水庫和河道管理單位負責;
(三)在城市道路、街巷、綠地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范圍內(nèi)的古樹名木,城市園林管理單位為養(yǎng)護責任單位;
(四)在農(nóng)村集體所有土地范圍內(nèi)的古樹名木,該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養(yǎng)護責任單位。
私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所有者為養(yǎng)護責任人。
在城市住宅小區(qū)范圍內(nèi)的古樹名木,由住宅小區(qū)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組織養(yǎng)護。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確定的古樹名木養(yǎng)護責任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部門申請復核。
第十二條 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發(fā)現(xiàn)古樹名木受損害、衰弱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并配合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復壯和養(yǎng)護。古樹名木死亡的,應報縣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查明原因和責任后作出處理;其保護范圍內(nèi)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三條 對瀕?;蛘咚ト醯墓艠涿?,由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搶救、復壯和養(yǎng)護的計劃和方案,并按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側5米以內(nèi)的空間范圍為古樹名木保護范圍。樹冠偏斜的,還應按根系生長的實際,設置相應的保護范圍。
禁止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nèi)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有礙樹木正常生長的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保護范圍內(nèi)設架空線、堆物、傾倒污水廢渣、排放廢氣、動用明火;
(二)在保護范圍內(nèi)封砌、封固和開挖地面,損壞表土層和改變地表高度;
(三)折枝摘葉、剝損樹皮、損傷枝干樹根和刻畫樹干;
(四)借樹木搭蓋、作業(yè)、拴繩掛物;
(五)栽植纏繞樹體的藤本植物;
(六)損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
(七)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保護方案,經(jīng)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方可辦理有關規(guī)劃手續(xù)。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保護方案施工;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七條 嚴禁砍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無法避讓確需移植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申請,經(jīng)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同意移植的,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古樹名木正常生長過程中為避免損害需要修剪的,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置。
經(jīng)批準移植或者修剪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綠化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方案和時限實施,其施工費用、樹木損失費、三年內(nèi)的管護費及其他與移植、修剪有關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yǎng)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古樹名木保護級別,及時報告相應的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5日內(nèi)組織專業(yè)人員進行確認,查明原因后注銷登記,并報本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jīng)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
第十九條 古樹名木養(yǎng)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因養(yǎng)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損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在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采取相應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救治,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及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的,由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古樹名木,并處以古樹名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刻劃、釘釘、攀樹、折枝、懸掛物品或者以古樹名木為支撐物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距離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5米范圍內(nèi)取土、采石、挖砂、燒火、排煙以及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剝損樹皮、掘根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6月30日截止,有效期5年。